5月5日從財政部獲悉,財政部發布《關于不再規定冶金礦山維持簡單再生產費用標準的通知》,通知明確財政部不再規定冶金礦山企業維持簡單再生產費用標準,冶金礦山企業可根據生產經營情況自主確定是否提取維簡費及提取的標準。
通知提到,《財政部關于提高冶金礦山維持簡單再生產費用標準的通知》(財企〔2004〕324號)同時廢止。在2004年通知中,將冶金礦山維簡費標準提高到每噸原礦提取15~18元。其中,國有大中型冶金礦山企業維簡費標準為18元/噸,其他冶金礦山企業可根據自身條件在15~18元/噸的范圍內自行確定提取標準。
據分析師表示,此次的通知,對于礦山企業成本降低在15-18元/噸,拿國內鐵礦山企業舉例,生產成本下降大約在16元/噸,大約占礦山成本3-5%。此項費用的減免,對于礦山短期利潤好轉以及資金周轉有一定作用,但在供需失衡的局面下,成本降低從長期來看可能繼續利空礦石價格。
通知提到,《財政部關于提高冶金礦山維持簡單再生產費用標準的通知》(財企〔2004〕324號)同時廢止。在2004年通知中,將冶金礦山維簡費標準提高到每噸原礦提取15~18元。其中,國有大中型冶金礦山企業維簡費標準為18元/噸,其他冶金礦山企業可根據自身條件在15~18元/噸的范圍內自行確定提取標準。
據分析師表示,此次的通知,對于礦山企業成本降低在15-18元/噸,拿國內鐵礦山企業舉例,生產成本下降大約在16元/噸,大約占礦山成本3-5%。此項費用的減免,對于礦山短期利潤好轉以及資金周轉有一定作用,但在供需失衡的局面下,成本降低從長期來看可能繼續利空礦石價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