鄉村振興需要真刀真槍地干,也需要真金白銀的投入。萬億級的土地出讓收入成為一個重要的資金來源。
近日,中共中央、國務院印發《鄉村振興戰略規劃(2018—2022年)》提出,健全多元投入保障機制,提高土地出讓收益用于農業農村比例,制定調整完善土地出讓收入使用范圍、提高農業農村投入比例的政策性意見,所籌集資金用于支持實施鄉村振興戰略。
一個問題隨之而來,當前土地出讓收益用于農業農村比例是多少?
近年來,中央政府不斷出臺規范地方土地收入支出的規定。如財政部早在2007年發布的《廉租住房保障資金管理辦法》就規定,從2008年1月1日起,地方各級財政部門要從土地出讓凈收益中按照不低于10%的比例安排用于廉租住房保障。
其他相關規定還包括不低于15%的比例用于農業土地開發,10%用于農田水利建設,以及10%用于教育資金等。
財政部和教育部2011年發文規定,從土地出讓收益中計提的教育資金,實行專款專用,重點用于農村(含縣鎮,下同)學前教育、義務教育和高中階段(以下簡稱農村基礎教育)學校的校舍建設和維修改造、教學設備購置等項目支出,具體包括前期工作費、工程施工費、設備購置費、竣工驗收費、項目管理費和不可預見的費用等。各地區在保障農村基礎教育發展需要的前提下,計提的教育資金仍有富余的,可以將教育資金用于城市基礎教育的上述相關開支。
這意味著,土地出讓收益中將應有35%的比例用于農村農業。
既然是按照土地出讓收益的比例來安排經費,首先要知道地方政府土地出讓收益有多少。一般而言,土地出讓收益為土地出讓收入總額減去征地拆遷等成本性支出的差額。
《中國國土資源年鑒》中曾提供過2003年至2008年間地方政府的土地純收益,但在2009年后這一數據便不再涉及。這一做法也造成了近年來官方數據的缺失,客觀上對土地財政問題的研究造成了一定障礙。
第一財經記者統計,從1999年至2015年,這17年全國土地出讓收入總額約27.29萬億元,年均1.6萬億元。2016年全國土地出讓收入總額為37457億元,2017年這一數據猛增至52059億元。
財政部9月12日發布“2018年8月財政收支情況”顯示,2018年前八個月全國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入37009億元,同比增長36.4%。
以此統計,從1999年至2018年8月,20年的時間里全國土地出讓收入總額約為40萬億。
上述土地出讓收入為“毛收入”,包含征地拆遷補償支出、土地出讓前期開發支出、補助被征地農民支出等,這類支出為政府在征收、儲備、整理土地等環節先期墊付的成本。
減去上述成本性支出,地方政府能夠獲得的“純收益”有多少?
第一財經記者查閱官方資料后統計出,自2003年的1799.1 億元到2014年的 8988億元, 這12年間地方政府獲得的土地出讓純收益約為70433億元,年均5869億元。
而從2003年到2014年,這期間的土地出讓總收入約為23.55萬億元,總體來看,這12年間土地出讓純收益占到出讓收入總額的29.9%。
由于近些年來征地拆遷等成本上升,土地出讓純收益的占比會有所下降。
財政部發布的《2014年全國土地出讓收支情況》顯示,扣除成本性支出后,當年形成的土地出讓收益為8987.93億元,同比增長13.3%,占全國土地出讓收入20.9%。
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土地專家對記者表示,也不排除地方政府會做低土地出讓純收益的可能,一旦地方土地出讓純收益降低,意味著地方可以減少用于上述四大項目的開支。地方為了多留,可能會將很多其他費用統計到成本中,比如對地塊周邊進行綠化,修建市政道路等。
比如一條道路的修建原本應由財政出資,但土地部門可以將之放入土地出讓的一級開發過程中,這就變成了成本。土地出讓后看似純收益降低,但實際上地方借此減少了財政支出,相當于增加了財力。
土地出讓收益的總數大約有多少逐漸明晰,但與收入數據較為公開透明相比,目前很少有地方政府公布這筆收入的支出詳情。
此前一個較為公認的說法是,土地出讓收益大多數被用于城市建設,支撐了國內主要城市的基礎設施建設。
《2014年全國土地出讓收支情況》顯示,2014年土地出讓收入用于城市建設支出4063.02億元,占非成本性支出56%。用于農業農村支出2435.49億元,占非成本性支出33.6%。
2012年,時任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副主任的韓俊曾在《農民日報》發表文章指出,土地收益的分配明顯向城市傾斜,2011年土地出讓金收入已超3.15萬億元,到2011年10月末土地出讓收益三農支出只有1234億元。
韓俊在文中表示,在符合國家土地用途管制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基礎上,要把更多的非農建設用地留給農民集體開發,要讓農民直接分享土地的增值收益。
按照當前一年幾千億元的土地出讓收益來計算,如果用于農村農業比例能夠提高十個百分點,那么涉及到的資金就多達數百億元。
不過,近年來地方政府在土地出讓支出管理方面時常出現不盡規范的做法。《2014年全國土地出讓收支情況》指出,有的地方不按規定及時足額支付被征地農民拆遷補償款,有的地方挪用土地出讓收入修建樓堂館所、購買公務用車、發放津貼補貼獎金、彌補行政經費支出、為融資平臺公司注資,有的地方土地出讓支出預算編制比較粗放,在預算執行中隨意追加支出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