萬邦礦石碼頭工程項目核準的批復
發改基礎[2015]1880號
青島市發展改革委:
報來《關于青島港董家口港區港投萬邦礦石碼頭工程項目核準的請示》(青發改能交〔2011〕6號)、《關于青島港董家口港區港投萬邦礦石碼頭工程項目核準的補充請示》(青發改能交〔2015〕128號)及有關材料收悉。經研究,現就項目核準事項批復如下:
一、為緩解青島港大型專業化鐵礦石泊位能力不足的矛盾,推進港區功能和結構調整,同意建設青島港董家口港區港投萬邦礦石碼頭工程。
二、項目建設地點為山東省青島市。
項目單位為青島港董家口礦石碼頭有限公司。
三、項目建設1個30萬噸級鐵礦石泊位(設計年通過能力1600萬噸)和1個20萬噸級鐵礦石泊位(設計年通過能力1400萬噸,其中接卸能力600萬噸、裝船能力800萬噸)及其他配套設施。
四、項目總投資約43.7億元人民幣,其中資本金為14億元人民幣,由項目單位股東分別以自有資金增資投入,其中青島港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出資4.48億元人民幣、貫星投資有限公司出資等值2.94億元人民幣的港幣、中遠太平洋(中國)投資有限公司出資2.94億元人民幣和萬邦青島港口投資有限責任公司出資等值3.64億元人民幣的境外人民幣,其余投資約29.7億元人民幣利用銀行貸款解決。
五、在初步設計階段,要結合岸線深水深用的原則和現階段國家大型鐵礦石碼頭布局方案的有關要求,研究預留進一步發展條件的必要性和優化工程設計方案。在統籌考慮本工程與相關礦石碼頭工程運營管理的基礎上,進一步優化裝卸工藝系統布置方案。
六、在項目建設和運行管理中,要嚴格港池疏浚、吹填施工管理,采用有效的除塵、防塵裝置,合理處理污水。落實各項節能措施,加強項目投產后的節能管理。
七、本項目的勘察、設計、建筑安裝工程、監理、設備和重要材料等均采用公開招標方式,招標組織形式為委托招標。
八、核準項目的相關文件分別是:交通運輸部《關于青島港董家口港區港投萬邦礦石碼頭工程項目申請報告的意見》(交函規劃[2013]181號)、《關于青島港董家口港區港投萬邦礦石碼頭工程變更項目投資主體的意見》(交規劃函[2014]912號)和《關于青島港董家口港區港投萬邦礦石碼頭工程項目行業意見有效期延期的函》(交規劃函[2015]481號)、國土資源部《關于青島港董家口港區港投萬邦礦石碼頭項目建設用地預審意見的復函》(國土資預審字[2014]112號)、環境保護部《關于青島港董家口港區港投萬邦礦石碼頭工程環境影響報告書的批復》《環審[2011]197號》、國家海洋局《關于青島港董家口港區港投萬邦礦石碼頭項目用海預審意見的函》(國海管字[2012]630號)和《關于青島港董家口港區港投萬邦礦石碼頭項目用海預審意見有關問題的復函》(國海管字[2014]638號)、青島市規劃局《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選字第370200201507001號)、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廳《關于青島港董家口港區港投萬邦礦石碼頭工程項目節能評估報告的審查意見》(發改辦環資[2011]1226號)。
九、如因項目單位名稱變更,或者項目控股權轉移導致岸線實際使用人發生變更,或者改變岸線用途,應當報我委會同有關部門研究同意。如需對本項目核準文件所規定的有關內容進行調整,請及時以書面形式向我委報告,并按照有關規定辦理。
十、請項目單位根據本核準文件,辦理城鄉規劃、資源利用、安全生產等相關手續。
十一、本核準文件有效期為2年,自發布之日起計算。在核準文件有效期內未開工建設項目的,應在核準文件有效期屆滿30日前向我委申請延期。項目在核準文件有效期內未開工建設也未申請延期的,或雖提出延期申請但未獲批準的,本核準文件自動失效。
本項目的20萬噸級鐵礦石泊位在未取得核準批復的情況下,擅自開工建設并已建成,違反了基本建設程序,特予以批評。今后,青島市港口建設項目必須嚴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口法》、《國務院關于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國發[2004]20號)等有關規定。請你委與港口行政主管部門切實加強對港口的監督與管理,杜絕此類違規行為,保障港口建設依法、依規、有序進行。
國家發展改革委
2015年8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