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印發《關于建立健全
煤炭最低庫存和最高庫存制度的指導意見
(試行)》及考核辦法的通知
發改運行規〔2017〕2061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發展改革委(能源局)、經信委(工信委、工信廳)、煤炭管理部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發展改革委、工信委,中國煤炭工業協會、中國電力企業聯合會、中國鋼鐵工業協會,有關中央企業:
為深入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大精神,建設現代化經濟體系,深化供給側結構性改革,按照進一步健全國家儲備制度和建立推動煤炭行業長期健康發展長效機制的工作要求,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會同有關部門和單位研究制定了《關于建立健全煤炭最低庫存和最高庫存制度的指導意見(試行)》《煤炭最低庫存和最高庫存制度考核辦法(試行)》,現印發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附件:1.關于建立健全煤炭最低庫存和最高庫存制度的指導意見(試行)
2.煤炭最低庫存和最高庫存制度考核辦法(試行)
國家發展改革委
國家能源局
2017年11月28日
附件1關于建立健全煤炭最低庫存和最高庫存制度的指導意見(試行)
為深入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大精神,建設現代化經濟體系,深化供給側結構性改革,按照進一步健全國家儲備制度和建立推動煤炭行業長期健康發展長效機制的工作要求,不斷增強煤炭穩定供應和應急保障能力,實現供需動態平衡,促進經濟平穩運行,現就建立健全煤炭最低庫存和最高庫存制度提出以下意見。
一、建立健全煤炭最低庫存和最高庫存制度的必要性
煤炭是我國的基礎能源和重要原材料,保持合理庫存是實現煤炭穩定供應、避免價格大幅波動的有力保障。近年來,部分地區和有關重點行業圍繞建立煤炭儲備制度、提高庫存水平陸續出臺了一系列管理辦法和規定,為緩解區域性、時段性供需矛盾發揮了積極作用,但從實踐情況看,還存在著覆蓋面不全、約束力不強、標準要求不統一等問題,難以滿足新形勢的發展變化需要。為此,在現有工作基礎上,建立健全以最低庫存和最高庫存為主要內容的社會責任儲備制度,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完善和健全庫存制度是保障國家能源安全的客觀要求。2016年我國煤炭消費占能源消費總量的62%,隨著經濟發展進入新常態,煤炭消費所占比重雖然有所下降,但大幅度提高新能源和可再生能2源的利用比重還需要一個較長的過程,短期內煤炭作為我國主體能源的地位難以改變,保障煤炭穩定供應對經濟發展和能源安全具有重要意義。
完善和健全庫存制度是保證煤炭穩定供應的現實需要。我國煤炭消費區與主產地呈逆向分布,跨省區的資源協調和運力保障難度較大。特別是近兩年隨著煤炭去產能的深入推進,原有的煤炭產運需格局發生了明顯變化,加之自然災害、安全事故等突發事件,區域性、時段性的供需矛盾時有發生,提高社會煤炭整體庫存水平有利于促進供需平衡,保障市場穩定供應。
完善和健全庫存制度是保障上下游企業安全生產的重要條件。連續性平穩生產是煤炭、電力行業的主要特征,也是保障安全運行的重要條件。當煤炭需求出現大幅波動,價格高企時,極有可能導致煤炭企業超能力生產和違法違規生產,增加安全風險隱患;當電廠存煤過低時,也將會導致發電機組運行不穩定,甚至出現缺煤停機的情況,給電廠和電網安全帶來不利影響。保持合理庫存有利于煤炭上下游企業均衡組織生產,提升安全總體水平。
完善和健全庫存制度是規范煤炭合理庫存的有效手段。目前煤炭生產、經營、消費環節的庫存主要由企業根據自身經營狀況和需求確定,由于缺少相關庫存標準規范或文件依據,地方有關部門對企業庫存變化難以進行有效監管,存在著部分企業社會責任意識不強、存煤儲煤隨意性較大、庫存數量達不到合理水平等問題。強化庫存監管有助于提升企業責任意識和規范儲煤行為。
完善和健全庫存制度是促進煤炭價格處于合理區間的有力措施。當煤炭供過于求、價格下跌時,通過設立最低庫存,引導煤炭產供需各方多存煤,有利于促進供需平衡;當煤炭供不應求、價格上漲時,通過設立最高庫存,有利于防止產供需各方特別是中間環節囤積惜售,加劇市場失衡,造成價格劇烈波動。進一步發揮好庫存的蓄水池和調節器作用,有利于促進煤炭價格穩定在合理區間。
此外,從儲備技術條件看,煤炭分類存放、分區管理、分層壓實組堆、煤堆覆蓋、定期檢溫制度等存煤方式日趨成熟,具備了增加存煤的技術條件。同時,一批現代化新型電廠相繼建成投產,這些新建電廠集疏運設施完備,煤炭堆存能力較大,具備了提高存煤水平的基本條件。
煤炭最低庫存和最高庫存制度的指導意見
(試行)》及考核辦法的通知
發改運行規〔2017〕2061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發展改革委(能源局)、經信委(工信委、工信廳)、煤炭管理部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發展改革委、工信委,中國煤炭工業協會、中國電力企業聯合會、中國鋼鐵工業協會,有關中央企業:
為深入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大精神,建設現代化經濟體系,深化供給側結構性改革,按照進一步健全國家儲備制度和建立推動煤炭行業長期健康發展長效機制的工作要求,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會同有關部門和單位研究制定了《關于建立健全煤炭最低庫存和最高庫存制度的指導意見(試行)》《煤炭最低庫存和最高庫存制度考核辦法(試行)》,現印發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附件:1.關于建立健全煤炭最低庫存和最高庫存制度的指導意見(試行)
2.煤炭最低庫存和最高庫存制度考核辦法(試行)
國家發展改革委
國家能源局
2017年11月28日
附件1關于建立健全煤炭最低庫存和最高庫存制度的指導意見(試行)
為深入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大精神,建設現代化經濟體系,深化供給側結構性改革,按照進一步健全國家儲備制度和建立推動煤炭行業長期健康發展長效機制的工作要求,不斷增強煤炭穩定供應和應急保障能力,實現供需動態平衡,促進經濟平穩運行,現就建立健全煤炭最低庫存和最高庫存制度提出以下意見。
一、建立健全煤炭最低庫存和最高庫存制度的必要性
煤炭是我國的基礎能源和重要原材料,保持合理庫存是實現煤炭穩定供應、避免價格大幅波動的有力保障。近年來,部分地區和有關重點行業圍繞建立煤炭儲備制度、提高庫存水平陸續出臺了一系列管理辦法和規定,為緩解區域性、時段性供需矛盾發揮了積極作用,但從實踐情況看,還存在著覆蓋面不全、約束力不強、標準要求不統一等問題,難以滿足新形勢的發展變化需要。為此,在現有工作基礎上,建立健全以最低庫存和最高庫存為主要內容的社會責任儲備制度,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完善和健全庫存制度是保障國家能源安全的客觀要求。2016年我國煤炭消費占能源消費總量的62%,隨著經濟發展進入新常態,煤炭消費所占比重雖然有所下降,但大幅度提高新能源和可再生能2源的利用比重還需要一個較長的過程,短期內煤炭作為我國主體能源的地位難以改變,保障煤炭穩定供應對經濟發展和能源安全具有重要意義。
完善和健全庫存制度是保證煤炭穩定供應的現實需要。我國煤炭消費區與主產地呈逆向分布,跨省區的資源協調和運力保障難度較大。特別是近兩年隨著煤炭去產能的深入推進,原有的煤炭產運需格局發生了明顯變化,加之自然災害、安全事故等突發事件,區域性、時段性的供需矛盾時有發生,提高社會煤炭整體庫存水平有利于促進供需平衡,保障市場穩定供應。
完善和健全庫存制度是保障上下游企業安全生產的重要條件。連續性平穩生產是煤炭、電力行業的主要特征,也是保障安全運行的重要條件。當煤炭需求出現大幅波動,價格高企時,極有可能導致煤炭企業超能力生產和違法違規生產,增加安全風險隱患;當電廠存煤過低時,也將會導致發電機組運行不穩定,甚至出現缺煤停機的情況,給電廠和電網安全帶來不利影響。保持合理庫存有利于煤炭上下游企業均衡組織生產,提升安全總體水平。
完善和健全庫存制度是規范煤炭合理庫存的有效手段。目前煤炭生產、經營、消費環節的庫存主要由企業根據自身經營狀況和需求確定,由于缺少相關庫存標準規范或文件依據,地方有關部門對企業庫存變化難以進行有效監管,存在著部分企業社會責任意識不強、存煤儲煤隨意性較大、庫存數量達不到合理水平等問題。強化庫存監管有助于提升企業責任意識和規范儲煤行為。
完善和健全庫存制度是促進煤炭價格處于合理區間的有力措施。當煤炭供過于求、價格下跌時,通過設立最低庫存,引導煤炭產供需各方多存煤,有利于促進供需平衡;當煤炭供不應求、價格上漲時,通過設立最高庫存,有利于防止產供需各方特別是中間環節囤積惜售,加劇市場失衡,造成價格劇烈波動。進一步發揮好庫存的蓄水池和調節器作用,有利于促進煤炭價格穩定在合理區間。
此外,從儲備技術條件看,煤炭分類存放、分區管理、分層壓實組堆、煤堆覆蓋、定期檢溫制度等存煤方式日趨成熟,具備了增加存煤的技術條件。同時,一批現代化新型電廠相繼建成投產,這些新建電廠集疏運設施完備,煤炭堆存能力較大,具備了提高存煤水平的基本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