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將首次就大氣污染防治專門立法。7月31日,省環境保護廳組織編制的《廣東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征求意見稿》)在該廳官網公開征求意見。《征求意見稿》共分11章127條,管理措施92條,法律責任34條,涵蓋大氣污染防治規劃,大氣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產業布局、產業結構和能源結構調整,工業源、移動源、面源、大氣污染聯合防治、污染天氣應對等方面,一些創新的制度設定,包括:大氣污染防治的約談問責制度、劃定低排放控制區、城市布局要充分考慮大氣通風廊道建設等也擬首次以地方立法的方式明確。
空氣質量狀況作為各地政績考核重要內容
省環境保護廳相關負責人介紹,國家新的《大氣污染防治法》修訂前后,我國一些省份已有針對性地制定或修訂了地方性大氣污染防治條例。廣東作為改革開放的前沿省份,且大氣污染面臨新的形勢,聯防聯控機制也需完善。此前我省已經制定了一批大氣污染防治的規范性文件,但已不適應新形勢下我省大氣環境質量管理的需要,從立法結構上看,尚缺少大氣污染防治的專門立法,需要制定大氣污染治理的地方性法規。
《征求意見稿》擬以立法方式明確約談問責制度,提出:省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對大氣污染防治工作進行考核,將環境空氣質量狀況和各項工作完成情況作為對各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和省有關部門及其主要負責人政績考核的重要內容。省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和完善大氣污染防治問責制度。
為了推動空氣質量改善目標要與經濟發展等銜接,《征求意見稿》提出,大氣環境質量改善目標要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與主體功能區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相銜接,與能源結構調整、產業結構調整和發展方式轉變相結合。
對超過重點大氣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或者未完成國家和省下達的大氣環境質量改善目標的城市,省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省有關部門約談該地區人民政府的主要負責人,并暫停審批該地區新增重點大氣污染物排放總量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
禁止在通風廊道上建設高層建筑群
去年,《廣東省大氣污染防治強化措施及分工方案》提出“禁止在城市通風廊道上新建高層建筑群”,將通風廊道首次寫進環保政策。而此次《征求意見稿》也擬規定,城市新區的開發、建設和舊城區的改建,應當結合城市通風廊道建設,禁止在通風廊道上建設高層建筑群及其他影響大氣擴散條件的建設項目。
為減少人口集聚區的污染排放,《征求意見稿》賦予地級以上市政府劃定低排放控制區的權力。低排放控制區內,禁止駛入高排放車輛、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動機械。劃定低排放控制區應當公開征求公眾意見,在正式實施三十日前向社會公告,并報省人民政府備案。
產業布局方面,2009年頒布的《廣東省珠江三角洲大氣污染防治辦法》規定珠三角區域內不再規劃新建燃煤燃油電廠。而《征求意見稿》在此基礎上進一步“加碼”,提出:在珠江三角洲區域內,禁止新建、擴建燃煤燃油火電機組(含企業自備電站)、鋼鐵、石油、石化、水泥、平板玻璃、除特種陶瓷以外的陶瓷、有色金屬冶煉等大氣重污染項目。
《征求意見稿》還提出,本省行政區域內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居住區、商業交通居民混合區、文化區、其他需要特殊保護的區域和生態保護紅線內的大氣重污染項目應當在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規定的期限內關停、搬遷。本省行政區域內服役到期或服役時間較長的電廠應當優化整合和淘汰。
實施跨界污染聯防聯控
“大氣違法行為取證難。和水污染、固廢污染不同,大氣污染存在瞬間性,從監測儀器進場到開始監測約1個小時,安裝完畢開始監測,違法行為大多已經停止,無法處罰。”省環境保護廳相關負責人介紹。對此,《征求意見稿》提出:經計量檢定并正常運行的自動監測設備監測的數據可以作為行政執法依據。
《征求意見稿》還結合廣東此前大氣污染聯防聯控的經驗,提出完善大氣污染防治區域協作。在建立泛珠聯合防治機制方面,《征求意見稿》指出,省人民政府根據國家有關規定,應當與周邊區域建立大氣污染聯合防治機制,開展大氣污染聯合防治,落實大氣污染防治目標責任。
在實施跨界污染聯防聯控方面,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之間應當加強溝通協調,協商解決跨界大氣污染糾紛,建設可能對相鄰市大氣環境質量產生重大影響的項目,應當及時通報有關信息,進行會商。
空氣質量狀況作為各地政績考核重要內容
省環境保護廳相關負責人介紹,國家新的《大氣污染防治法》修訂前后,我國一些省份已有針對性地制定或修訂了地方性大氣污染防治條例。廣東作為改革開放的前沿省份,且大氣污染面臨新的形勢,聯防聯控機制也需完善。此前我省已經制定了一批大氣污染防治的規范性文件,但已不適應新形勢下我省大氣環境質量管理的需要,從立法結構上看,尚缺少大氣污染防治的專門立法,需要制定大氣污染治理的地方性法規。
《征求意見稿》擬以立法方式明確約談問責制度,提出:省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對大氣污染防治工作進行考核,將環境空氣質量狀況和各項工作完成情況作為對各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和省有關部門及其主要負責人政績考核的重要內容。省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和完善大氣污染防治問責制度。
為了推動空氣質量改善目標要與經濟發展等銜接,《征求意見稿》提出,大氣環境質量改善目標要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與主體功能區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相銜接,與能源結構調整、產業結構調整和發展方式轉變相結合。
對超過重點大氣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或者未完成國家和省下達的大氣環境質量改善目標的城市,省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省有關部門約談該地區人民政府的主要負責人,并暫停審批該地區新增重點大氣污染物排放總量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
禁止在通風廊道上建設高層建筑群
去年,《廣東省大氣污染防治強化措施及分工方案》提出“禁止在城市通風廊道上新建高層建筑群”,將通風廊道首次寫進環保政策。而此次《征求意見稿》也擬規定,城市新區的開發、建設和舊城區的改建,應當結合城市通風廊道建設,禁止在通風廊道上建設高層建筑群及其他影響大氣擴散條件的建設項目。
為減少人口集聚區的污染排放,《征求意見稿》賦予地級以上市政府劃定低排放控制區的權力。低排放控制區內,禁止駛入高排放車輛、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動機械。劃定低排放控制區應當公開征求公眾意見,在正式實施三十日前向社會公告,并報省人民政府備案。
產業布局方面,2009年頒布的《廣東省珠江三角洲大氣污染防治辦法》規定珠三角區域內不再規劃新建燃煤燃油電廠。而《征求意見稿》在此基礎上進一步“加碼”,提出:在珠江三角洲區域內,禁止新建、擴建燃煤燃油火電機組(含企業自備電站)、鋼鐵、石油、石化、水泥、平板玻璃、除特種陶瓷以外的陶瓷、有色金屬冶煉等大氣重污染項目。
《征求意見稿》還提出,本省行政區域內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居住區、商業交通居民混合區、文化區、其他需要特殊保護的區域和生態保護紅線內的大氣重污染項目應當在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規定的期限內關停、搬遷。本省行政區域內服役到期或服役時間較長的電廠應當優化整合和淘汰。
實施跨界污染聯防聯控
“大氣違法行為取證難。和水污染、固廢污染不同,大氣污染存在瞬間性,從監測儀器進場到開始監測約1個小時,安裝完畢開始監測,違法行為大多已經停止,無法處罰。”省環境保護廳相關負責人介紹。對此,《征求意見稿》提出:經計量檢定并正常運行的自動監測設備監測的數據可以作為行政執法依據。
《征求意見稿》還結合廣東此前大氣污染聯防聯控的經驗,提出完善大氣污染防治區域協作。在建立泛珠聯合防治機制方面,《征求意見稿》指出,省人民政府根據國家有關規定,應當與周邊區域建立大氣污染聯合防治機制,開展大氣污染聯合防治,落實大氣污染防治目標責任。
在實施跨界污染聯防聯控方面,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之間應當加強溝通協調,協商解決跨界大氣污染糾紛,建設可能對相鄰市大氣環境質量產生重大影響的項目,應當及時通報有關信息,進行會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