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推動形成多層次、廣覆蓋、有差異的銀行保險機構體系
《指導意見》提出,到2025年,實現金融結構更加優化,形成多層次、廣覆蓋、有差異的銀行保險機構體系。公司治理水平持續提升,基本建立中國特色現代金融企業制度。個性化、差異化、定制化產品開發能力明顯增強,形成有效滿足市場需求的金融產品體系。信貸市場、保險市場、信托市場、金融租賃市場和不良資產市場進一步健全完善。重點領域金融風險得到有效處置,銀行保險監管體系和監管能力現代化建設取得顯著成效。
優化大中型銀行功能定位
開發性、政策性銀行要明確細化業務邊界,嚴格執行交辦程序,落實開發性政策性業務和自營性業務分賬管理、分類核算要求,強化法規約束、資本約束和市場約束,有效服務國家重大戰略和薄弱環節。大型商業銀行要在“做強”上下功夫,根據自身發展戰略、經營特色和客戶需要,理順管理體制,加強各業務條線、各子公司的服務整合、流程銜接和系統融合,提升綜合金融服務水平。借助現代科技手段發展線上業務,增強普惠金融服務能力。股份制商業銀行要堅持差異化市場定位,實現特色化經營,形成具有比較優勢的業務模式,不斷提升核心競爭力。
增強地方中小銀行金融服務能力
城市商業銀行要建立審慎經營文化,合理確定經營半徑,服務地方經濟、小微企業和城鄉居民。農村中小銀行要堅持支農支小市場定位,增強縣域服務功能,支持鄉村振興戰略,助力打贏精準脫貧攻堅戰。在保持縣域法人地位總體穩定的前提下,因地制宜對農村信用聯社和農村合作銀行實施股份制改造。優化社區金融服務,鼓勵銀行機構采用線上線下多種形式延伸服務網絡,為社區企業居民提供方便快捷的金融服務。繼續推動符合條件的民營銀行發起設立。穩妥推進投資管理型村鎮銀行和“多縣一行”制村鎮銀行試點。
強化保險機構風險保障功能
保險機構要回歸風險保障本源,發揮經濟“減震器”和社會“穩定器”作用,更好地為經濟社會發展提供風險保障和長期穩定資金。支持發展相互保險、健康和養老保險等機構。推動構建新型保險中介市場體系。完善農業保險大災風險分散機制,加快設立中國農業再保險公司。增強出口信用保險市場供給能力,推進再保險市場建設,擴大巨災保險試點范圍。保險機構要提升風險定價、精細化管理、防災防損、資產負債管理等方面的專業能力,精準高效滿足人民群眾各領域的保險需求。
2精準有效防范化解銀行保險體系各類風險
積極穩妥推進問題金融機構處置
注重統籌規劃、協調推進,壓實金融機構、地方政府和金融管理部門責任。推動制定并實施恢復與處置計劃,把握強化市場紀律、防范道德風險和維護金融穩定之間的平衡。對不同機構,必須分類施策,遵循市場規律,在充分評估潛在影響的基礎上穩妥實施,嚴防出現處置風險的風險。多措并舉深化高風險中小機構改革和風險化解,采取不良資產處置、直接注資重組、同業收購合并、設立處置基金、設立過橋銀行、引進新投資者以及市場退出等方式。加大資產清收力度,維護機構合法債權,最大限度減少損失。推動建立審慎文化,增強風險意識和合規意識,提升制度約束力和執行力。
有序化解影子銀行風險
銀行保險機構要落實規范金融機構資產管理業務的指導意見,推動業務平穩過渡、規范轉型。逐步清理壓縮不合規的表外理財非標資產投資、表內特定目的載體投資、同業理財等業務規模,嚴控銀信類通道業務。按照業務實質實施一致性、穿透式、全覆蓋風險管理,嚴格適用相應的風險分類、資本占用和撥備計提等要求。保險機構要繼續清理多層嵌套投資、關聯交易加杠桿等違規行為。
加強重點領域風險防控
銀行保險機構要落實“房住不炒”的定位,嚴格執行房地產金融監管要求,防止資金違規流入房地產市場,抑制居民杠桿率過快增長,推動房地產市場健康穩定發展。繼續做好地方政府隱性債務風險化解,依法明確存量債務償債責任,規范支持地方政府債券發行和配套融資,嚴禁違法違規提供新增融資。加大對脫離主業盲目擴張、高負債經營企業風險的排查監測。穩妥化解集團客戶信用風險,有序退出“僵尸企業”,推動企業部門結構性去杠桿。
大力整治違法違規金融活動
堅決清理和取締未經批準從事金融業務的機構和活動。堅持打防結合、標本兼治的原則,推動建立健全對非法金融活動全產業鏈、全生態鏈的防控打擊體系。加強監測預警,著力打早打小,指導地方做好非法集資案件處置工作,堅決遏制增量風險,穩妥化解存量風險。有效發揮大數據、人工智能等技術在打擊非法集資、反洗錢、反欺詐等方面的積極作用。深入開展互聯網金融風險專項整治,推動不合規網絡借貸機構良性退出。筑牢風險“防火墻”,嚴防非法金融活動風險向銀行保險機構傳染滲透。
增強抵御風險能力
銀行業金融機構要樹立審慎經營理念,加強內控合規建設和全面風險管理,準確劃分資產風險類別,提足撥備。銀行保險機構要制定中長期資本規劃,多渠道補充資本,依法合規創新資本補充工具,同時加強資本管理,發揮資本對資產擴張約束和資源配置優化的作用。對于出險機構,原有股權要采取縮股、未來收益抵扣等方式依法合理分擔損失,其他具有損失吸收功能的特定債權應減記或轉股,高管人員和相關責任人延遲支付的薪酬和獎金要依法依責減扣。全球系統重要性銀行要前瞻性做好資本補充安排,增強總損失吸收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