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體來看,郭樹清指出,一是全面加強黨對金融工作的集中統一領導。國家金融管理部門要更加自覺地增強“四個意識”,堅定“四個自信”,做到“兩個維護”,切實擔起監管主體責任。
二是促進經濟社會發展開創新局。金融監管要堅持主動作為,防范和化解各類金融風險,維護金融體系穩健運行,以此保障社會主義現代化國家建設進程。在支持金融創新的同時,嚴防壟斷、嚴守底線,維護市場秩序,促進公平競爭。全力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堅決打擊非法集資、非法吸儲和金融詐騙,對各種違規變相投融資活動保持高度警惕,切實維護人民群眾財產安全和社會穩定。
三是建立高效的監管決策協調溝通機制。進一步強化國務院金融穩定發展委員會的決策議事、統籌協調和監督問責職能。健全監管協調機制,各金融管理部門既要各司其職、各盡其責,又要充分溝通、強化協同。金融政策要與財政、產業、就業、區域等經濟社會政策密切配合,推動形成以國內大循環為主體、國內國際雙循環相互促進的新發展格局。
四是提高全融監管透明度和法治化水平。監管制度要蓋所有金融機構、業務和產品,對各類金融活動依法實施全面監管。借鑒金融穩定理事會和巴塞爾委員會改革成果,強化資本充足、監督檢查和市場約束等要求,抓緊補齊制度短板。根據不同領域、機構和市場特點,制定差異化、針對性制度,細化監管標準,提升監管精準度。
五是健全宏觀審慎、微觀審慎、行為監管三支柱。健全宏觀審管理架構和政策工具,完善逆周期調節和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監管,注重防范跨市場跨區域跨國境風險傳染。提高微觀審慎監管能力,健全以資本約束為核心的審慎監管體系,加快完善存款保險制度,努力做到對風險的早發現、早預警、早介入、早處置。強化行為監管,嚴厲打擊侵害金融消費者合法權益的違法違規行為。金融監管作為整體,應當始終具備宏觀視野,以微觀審慎為基礎,以行為監管為支撐,實現三者既獨立又協同的有機統一。
六是構建權威高效的風險處置制度安排。加快確定系統重要融機構名單,科學設定評估標準和程序,提出更高監管要求。抓緊建立恢復與處置計劃,引導金融機構設立“生前遺囑”,確保危機時得到快速有效處置。與此同時,要完善風險處置方式,在防范系統性風險的同時,努力減少道德風險。
七是強化金融基礎設施對監管的支持保障。持續推動金融市場和基礎設施互聯互通,不斷提升清算、結算、登記、托管等系統專業化水平。強化監管科技運用,加快金融業綜合統計和信息標準化立法。
八是積極參與國際金融治理框架重塑。深入推動國際金融規則制定和調整,增強國際影響力。
九是培育忠誠干凈擔當的監管干部隊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