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實施時間和區域
(一)2023年9月16日至10月8日,10月22日至10月28日擬進入浙江水域航行(僅航經的除外)、停泊、作業的國內航行船舶在離港前開展專項自查,進行專項信息報告(報告方式附后)。
(二)2023年9月16日至10月8日,擬進入杭州、湖州、紹興、金華市內河通航水域航行、停泊、作業的船舶,在出港前需開展專項自查,進行專項信息報告,接受所在地直屬海事管理機構或承擔地方水上交通安全監管職能的部門(以下統稱海事管理機構)船舶專項安全檢查。
(三)2023年9月18日至9月27日,擬進入寧波水域航行(僅航經的除外)、停泊、作業的國內航行船舶,在出港前需開展專項自查,進行專項信息報告,接受所在地海事管理機構船舶專項安全檢查。擬進入寧波水域航行(僅航經的除外)、停泊、作業的國際航行船舶由海事管理機構結合港口國監督檢查對船舶開展保安專項檢查。
(四)2023年10月1日至10月6日,擬進入溫州水域航行(僅航經的除外)、停泊、作業的國內航行船舶,在出港前需開展專項自查,進行專項信息報告,接受所在地海事管理機構船舶專項安全檢查。擬進入溫州水域航行(僅航經的除外)、停泊、作業的國際航行船舶由海事管理機構結合港口國監督檢查對船舶開展保安專項檢查。
(五)2023年10月22日至10月28日,擬進入杭州市內河通航水域航行、停泊、作業的船舶,在出港前需開展專項自查,進行專項信息報告,接受所在地海事管理機構船舶專項安全檢查。
二、入浙船舶專項信息報告
(一)擬進入浙江水域的國內航行船舶應在辦理船舶出港報告前,通過“船e行”APP報告船舶、載貨、船上人員等信息(操作指南附后)。
(二)國內航行船舶離港后因故更改目的港駛往浙江相關管控水域的,應在進入管控水域前通過“船e行”APP進行專項信息報告。
(三)固定或長期在浙江水域航行、停泊、作業的船舶,應于9月16日前進行上述報告,船舶和船上人員信息發生變化的,應重新報告。
三、入浙船舶專項安全檢查
(一)擬進入杭州、寧波、溫州、湖州、紹興、金華6市水域的國內航行船舶應向上一港海事管理機構申請船舶專項安全檢查,按照規定糾正缺陷并復查合格。
(二)固定或長期在杭州、寧波、溫州、湖州、紹興、金華6市水域航行、停泊、作業的船舶,應于9月16日前向所在海事管理機構申請船舶專項安全檢查,按照規定糾正缺陷并復查合格。
(三)船舶在接受專項安全檢查后發生以下任一情形的,應向發生地海事管理機構重新申請專項安全檢查:
1.發生一般及以上等級水上交通事故;
2.主要航行、防污染設備發生故障;
3.此期間船員信息發生變化或經檢查發現專項報告內容與實際情況不符。
四、入浙船舶保安專項檢查
(一)擬由境內港口出發進入寧波、溫州水域的國際航行船舶,由船舶抵達的上一國內停靠港海事管理機構對其實施保安專項檢查。由境外港口直接抵達寧波、溫州水域的國際航行船舶,由寧波、溫州海事局對其實施保安專項檢查。
(二)船舶保安專項檢查包括但不限于:船舶保安證書、保安記錄、連續概要記錄、梯口控制措施、登輪人員及行李物品控制、船上限制區域標識及控制措施等。
(三)船舶發生以下任一情形的,應及時向所在地海事管理機構報告,并由海事管理機構對其重新開展保安專項檢查:
1.發生一般及以上等級水上交通事故;
2.主要航行、防污染設備發生故障;
3.此期間船員信息發生變化或經檢查發現專項報告內容與實際情況不符。
五.其他要求
(一)擬進入浙江水域的船舶(僅航經的除外),應按照《入浙船舶專項安全自查項目表》(附后)所列項目逐項開展自查,并在到港前糾正所有缺陷,認真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
(二)船舶所有人或經營人應組織船舶認真落實本通告的要求;船舶應如實報告相關信息,并對報告內容的完整性和真實性負責;船舶不得攜帶“低慢小航空器”進入上述水域,對就地處置有實際困難、確需攜帶的,應在專項報告時申報所攜帶“低慢小航空器”的種類、型號、數量,并明確封存措施。嚴禁船舶在上述水域使用“低慢小航空器”。
(三)船舶應確保船載自動識別系統(AIS)和甚高頻無線電話(VHF)保持開啟狀態,準確輸入相關信息,并保持通信聯絡的暢通。船舶AIS和VHF設備未按要求安裝或損壞的,不得進入杭州、寧波、溫州、湖州、紹興、金華6市水域。進入后船舶AIS和VHF設備損壞的,應立即向所在地海事管理機構報告,并服從海事管理機構的監管指令。
(四)除為保障船舶安全和救助水上人命的緊急情況外,9月23日至10月8日、10月22日至10月28日期間,船舶不得在杭州、寧波、溫州、湖州、紹興、金華6市水域釋放船載小艇(包括載人浮具、工作艇、救生艇筏、救助艇、潛航器、無人艇等)。如確需釋放的,應提前向當地海事管理機構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