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政府常務會近日審議通過了《關于實行河湖生態環境管理地方行政主要領導負責制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明確了河湖治理“河長制”。
根據《意見》,北京市、區兩級將分別設立“總河長”“副總河長”。市、區兩級“總河長”分別由市長、區長擔任,負責抓好實行“河長制”的相關組織領導工作;市、區兩級“副總河長”分別由主管水務工作的副市長、副區長擔任,負責配合市、區“總河長”抓好“河長制”相關組織實施工作。
《意見》明確,對市管河湖設立市、區、鄉鎮或街道三級“河長”及市級“河長助理”。市級“河長”由市水務局副局級領導分別擔任;區級“河長”由河湖屬地政府副局級領導分別擔任;基層“河長”由河湖屬地鄉鎮政府或街道辦事處主要領導擔任。市級“河長助理”由市管河湖相關管理機構主要領導擔任。
除了管理權限,各級“河長”的管理內容也有所不同。鄉鎮、街道“河長”負責限制污水、垃圾入河,區級及市級“河長”則負責監管。
《意見》還規定,市級“河長”每半年開展河湖生態環境檢查不少于1次,區級“河長”每季度不少于1次,鄉鎮、街道“河長”每月不少于1次。
同時,各級“河長”要根據實際情況定期召集工作例會,聽取下級“河長”及有關部門和單位的工作情況匯報,并做好相關協調部署工作。
此外,“河長”治理還有考核、追責等措施,如果河道污染,將追究“河長”的責任,并由其監督污染河道的整改治理。
根據《意見》,北京市、區兩級將分別設立“總河長”“副總河長”。市、區兩級“總河長”分別由市長、區長擔任,負責抓好實行“河長制”的相關組織領導工作;市、區兩級“副總河長”分別由主管水務工作的副市長、副區長擔任,負責配合市、區“總河長”抓好“河長制”相關組織實施工作。
《意見》明確,對市管河湖設立市、區、鄉鎮或街道三級“河長”及市級“河長助理”。市級“河長”由市水務局副局級領導分別擔任;區級“河長”由河湖屬地政府副局級領導分別擔任;基層“河長”由河湖屬地鄉鎮政府或街道辦事處主要領導擔任。市級“河長助理”由市管河湖相關管理機構主要領導擔任。
除了管理權限,各級“河長”的管理內容也有所不同。鄉鎮、街道“河長”負責限制污水、垃圾入河,區級及市級“河長”則負責監管。
《意見》還規定,市級“河長”每半年開展河湖生態環境檢查不少于1次,區級“河長”每季度不少于1次,鄉鎮、街道“河長”每月不少于1次。
同時,各級“河長”要根據實際情況定期召集工作例會,聽取下級“河長”及有關部門和單位的工作情況匯報,并做好相關協調部署工作。
此外,“河長”治理還有考核、追責等措施,如果河道污染,將追究“河長”的責任,并由其監督污染河道的整改治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