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總則
(一)為進一步加強鋼鐵行業管理,建立統一開放、競爭有序的市場體系,強化環保節能,優化產業結構,促進鋼鐵產業轉型升級,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加大節能減排力度加快鋼鐵工業結構調整的若干意見》(國辦發〔2010〕34號)和《國務院關于化解產能嚴重過剩矛盾的指導意見》(國發〔2013〕41號)、相關法律法規及標準,對《鋼鐵行業規范條件(2012年修訂)》進行修訂,制定本規范條件。
(二)本規范條件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港澳臺地區除外)的鋼鐵聯合、冶煉企業(以下簡稱“鋼鐵企業”),包括國發〔2013〕41號發布之后建設、改造完成的冶煉產能或主體工藝裝備發生較大變化的鋼鐵聯合、冶煉企業(以下簡稱“新建、改造鋼鐵企業”)。
(三)本規范條件強化了環保節能約束,對新建、改造鋼鐵企業提出了要求,強化了對鋼鐵企業的事中事后監管,是鋼鐵企業的基本條件。
(四)符合本規范條件的企業,作為相關政策支持的基礎性依據,不符合規范條件的企業應按照規范條件要求進行整改。經整改仍不能達到規范條件要求的企業,各地要綜合運用法律法規、經濟和市場手段,推動其退出或轉型發展。
(一)產品質量
1.鋼鐵企業須建立完備的產品生產全過程質量保證制度和質量控制指標體系,具有產品質量保障機構和檢化驗設施,保持良好的產品質量信用記錄,近兩年內未發生重大產品質量問題。
2.鋼鐵企業產品須符合國家、行業、地方標準。嚴禁生產Ⅱ級以下螺紋鋼筋(直徑14毫米及以下的Ⅱ級螺紋鋼除外)、熱軋硅鋼片等《部分工業行業淘汰落后生產工藝裝備和產品指導目錄(2010年本)》(工產業〔2010〕第122號)中需淘汰的鋼材產品。
3.嚴禁偽造他人廠名、廠址和商標,以次充好以及偽造、不開發票銷售鋼材等擾亂市場秩序的行為。
(二)工藝與裝備
1.嚴格控制新增鋼鐵生產能力。新建、改造鋼鐵企業須按照國發〔2013〕41號和《工業和信息化部關于印發部分產能嚴重過剩行業產能置換實施辦法的通知》(工信部產業〔2015〕127號)要求,制定產能置換方案,實施等量或減量置換,在京津冀、長三角、珠三角等環境敏感區域,實施減量置換。停產1年以上或已進入破產程序的鋼鐵企業不納入規范管理或取消其資格。
2.新建、改造鋼鐵企業應按照全流程及經濟規模設計和生產,實現生產流程各工序間的合理銜接和匹配。不得新建獨立煉鐵、煉鋼、熱軋企業;現有鋼鐵企業不得裝備屬于《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2011年本)(修正)》(國家發展改革委令第21號)、《部分工業行業淘汰落后生產工藝裝備和產品指導目錄(2010年本)》(工產業〔2010〕第122號)中需淘汰的落后工藝裝備。主體裝備具體要求如下:
企業 類型 |
焦爐(米) |
燒結機(平方米) |
高爐 (立方米) |
轉爐(噸) |
電爐(噸) |
高合金鋼電爐(噸) |
建設、改造鋼鐵企業 |
≥6(頂裝) ≥5.5(搗固) |
≥180 |
≥1200 |
≥120(普鋼板帶材生產線) ≥70(普鋼管、棒線材生產線) |
≥100(普鋼板帶材生產線) ≥70(普鋼管、棒線材生產線) |
>10 |
現有鋼鐵 企業 |
≥4.3(頂裝) ≥3.8(搗固) |
≥90 |
>400 |
>30 |
>30 |
>10 |
3.鋼鐵企業各工序須全面配備節能減排設施。各工序原輔材料及產品的生產、轉運、篩分、破碎等產塵點須配備有效的除塵裝置。焦爐須配套干熄焦、脫硫、煤氣回收利用裝置以及焦化酚氰廢水生化處理和煤氣脫硫廢物處理裝置,燒結須配套煙氣脫硫(含脫硫產物回收或合理處置)及余熱回收利用裝置,球團須配套脫硫(含脫硫產物回收或合理處置)裝置,高爐須配套煤粉噴吹、煤氣凈化回收利用和余壓發電裝置,轉爐須配套煤氣凈化回收利用裝置,軋鋼須配套廢水(含酸堿廢液及乳化液)處理、軋制固廢回收等裝置。鼓勵企業配套燒結脫硝、脫二噁英、脫氟化物,轉爐、電爐、軋鋼加熱爐煙氣余熱回收利用,以及鐵渣、鋼渣、除塵灰、氧化鐵皮等固廢的處理裝置和循環利用措施。
4.鋼鐵企業須配備基礎自動化級(L1級)和過程控制級 (L2級)自動化系統,有條件的企業應配備生產控制級(L3級)和企業管理級(L4級)自動化系統。鼓勵企業集成現代通信與信息技術、計算機網絡技術、行業技術和智能控制技術等兩化融合技術,提高企業智能化水平。
5.鋼鐵企業須按照《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2011年本)(修正)》(國家發展改革委令第21號)、《部分工業行業淘汰落后生產工藝裝備和產品指導目錄(2010年本)》(工產業〔2010〕第122號)以及其他法律法規的要求,在規定的時限內淘汰落后的工藝裝備。有淘汰落后產能任務的企業,須完成淘汰落后產能目標任務。鼓勵現有企業采用先進工藝技術,改造提升和優化升級。
(三)環境保護
1.鋼鐵企業須具備健全的環境保護管理制度,配套建設污染物治理設施,燒結機頭、球團焙燒、焦爐、自備電站排氣筒須安裝顆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在線自動監控系統,全廠廢水總排口須安裝在線自動監控系統,并與地方環保部門聯網。新建、改造鋼鐵企業還須取得環境影響評價審批手續,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完成環境保護竣工驗收手續。近兩年內未發生重大環境污染事故或重大生態破壞事件。
2.鋼鐵企業須做到達標排放。
大氣污染物排放須符合《鋼鐵燒結、球團工業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GB28662)、《煉鐵工業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GB28663)、《煉鋼工業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GB28664)、《軋鋼工業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GB28665)和《煉焦化學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GB16171)的規定。其中燒結、球團工序顆粒物濃度≤50毫克/立方米,二氧化硫濃度≤200毫克/立方米,氮氧化物濃度≤300毫克/立方米;高爐工序(原料系統、煤粉系統、高爐出鐵場)顆粒物濃度≤25毫克/立方米;煉鋼工序轉爐(一次煙氣)顆粒物濃度≤50毫克/立方米,電爐顆粒物濃度≤20毫克/立方米。《大氣污染防治行動計劃》(國發〔2013〕37號)規定的京津冀、長三角、珠三角等區域內的鋼鐵企業須執行大氣污染物特別排放限值。
水污染物排放須符合《鋼鐵工業水污染物排放標準》(GB13456)的規定。其中鋼鐵聯合企業(廢水直接排放的)化學需氧量(COD)濃度≤50毫克/升(特別排放限值≤30毫克/升),氨氮濃度≤5毫克/升。
固體廢物污染控制須符合《一般工業固體廢物貯存、處置場污染控制標準》(GB18599),危險廢物污染控制須符合《危險廢物貯存污染控制標準》(GB18597)的規定。
噪聲排放須符合《工業企業廠界環境噪聲排放標準》(GB12348)的規定。
3.鋼鐵企業須持有排污許可證。企業污染物排放總量不得超過環保部門核定的總量控制指標。有污染物減排任務的企業,須落實減排措施,滿足減排指標要求。
4.企業須按照環保部門要求,接受環保監測,定期形成監測報告。
(四)能源消耗和資源綜合利用
1.鋼鐵企業須具備健全的能源管理體系,配備必要的能源(水)計量器具。有條件的企業應建立能源管理中心,提升信息化水平和能源利用效率,推進能源梯級高效利用。企業應積極開展清潔生產審核及技術改造,不斷提升清潔生產水平。
2.鋼鐵企業主要生產工序能源消耗指標須符合《焦炭單位產品能源消耗限額》(GB21342)和《粗鋼生產主要工序單位產品能源消耗限額》(GB21256)等標準的規定,并接受各級節能監察機構的監督檢查。其中新建、改造鋼鐵企業和現有鋼鐵企業主要工序單位產品能耗要求如下:
企業類型 |
焦化工序 (千克標煤/噸) |
燒結工序(千克標煤/噸) |
高爐工序(千克標煤/噸) |
轉爐工序(千克標煤/噸) |
普通電爐工序(千克標煤/噸) |
特鋼電爐工序(千克標煤/噸) |
新建、改造鋼鐵企業 |
≤122(頂裝) ≤127(搗固) |
≤50 |
≤370 |
≤-25 |
≤90 |
≤159 |
現有鋼鐵企業 |
≤150(頂裝) ≤155(搗固) |
≤55 |
≤435 ≤485(釩鈦磁鐵礦) |
≤-10 |
≤92 |
≤171 |
3.鋼鐵企業應注重資源綜合利用,提高各種資源的循環利用率。噸鋼新水消耗≤3.8立方米,固體廢棄物綜合利用率≥96%。嚴禁未經批準擅自開采地下水,鼓勵企業采用城市中水。鼓勵企業消納城市及其他產業可利用廢棄物。
(五)安全、職業衛生和社會責任
1.鋼鐵企業須符合《冶金企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規定》等文件及相關安全、職業衛生標準的規定。須配套建設安全和職業衛生防護設施,新建、改造企業的上述配套設施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完成安全及消防竣工驗收手續。近兩年內未發生重大或特別重大安全事故。
2.鋼鐵企業須依法依規繳納稅金,不得拖欠職工工資,并須按國家有關規定交納各項社會保險費。
(一)工業和信息化部負責受理鋼鐵企業符合規范條件的申請。申請企業須編制《鋼鐵行業規范條件申請報告》(要求附后)。地方企業通過本地區工業主管部門向工業和信息化部申請,中央企業直接向工業和信息化部申請,并抄送企業所在地省級工業主管部門。
(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工業主管部門對本地區鋼鐵企業的申請進行初審,中央企業自審。初審或自審單位須按照規范條件要求對企業的相關情況進行核實,提出初審或自審意見,附企業申請材料報送工業和信息化部。
(三)工業和信息化部對申請企業進行核查,符合規范條件的進行公示,無異議后予以公告。
(一)本規范條件所涉及的法律法規和標準若進行修訂,則按修訂后要求執行。
(二)本規范條件由工業和信息化部負責解釋。
(三)本規范條件自2015年7月1日起實施。2012年10月1日工業和信息化部發布的《鋼鐵行業規范條件(2012年修訂)》同時廢止。
附: 鋼鐵行業規范條件申請報告.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