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本原則適用于燒結/球團、煉焦、鋼鐵冶煉及壓延加工等鋼鐵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審批。
第二條 項目建設符合國家和地方環境保護的相關法律法規,符合落后產能淘汰的相關要求。實行鐵、鋼產能等量或減量置換,其中遼寧、河北、上海、天津、江蘇、山東等省(市)實行省內鐵、鋼產能等量或減量置換。不予批準未按期完成淘汰任務地區的項目。
第三條 項目符合國家和地方的主體功能區規劃、環境保護規劃、城市總體規劃、環境功能區劃及其他相關規劃要求,符合區域規劃環評和產業規劃環評要求。
不予批準選址在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和永久基本農田內的項目,不予批準選址在城市建成區、地級及以上城市市轄區內的新建、擴建項目。
第四條 采用資源利用率高、污染物產生量小的清潔生產技術、工藝和設備,單位產品的物耗、能耗、水耗、資源綜合利用和污染物排放量等指標達到清潔生產先進水平,京津冀、長三角、珠三角等區域的項目單位產品能耗達到國際先進水平。
統籌區域企業之間、鋼鐵企業內部資源綜合利用,實施循環經濟。新建焦爐同步配套建設干熄焦裝置。
第五條 污染物排放總量滿足國家和地方的相關控制指標要求,有明確的總量來源和具體的平衡方案。
不予批準超過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或未完成環境質量改善目標地區新增污染物排放的項目。
第六條 對有組織、無組織廢氣進行收集、控制與治理。料場、料堆采取防風抑塵措施,城市鋼廠及位于沿海、大氣污染防治重點控制區的項目采用密閉料場或筒倉,大宗物料采取封閉式皮帶運輸。
燒結(球團)焙燒煙氣全部收集并同步建設先進高效的脫硫、除塵和必要的脫硝設施。燒結、電爐工序采取必要的二惡英控制措施。
高爐、焦爐和轉爐煤氣凈化回收利用,其它廢氣及電爐冶煉煙氣進行收集并采取高效除塵措施。焦爐煙氣必要時配設硫化物和氮氧化物治理設施,軋鋼加熱爐和熱處理爐采用低氮燃燒技術,冷軋酸霧、油霧和有機廢氣采取凈化措施。
第七條 具備條件的地區,利用城市污水處理廠的中水、海水淡化水。取用地表水不得擠占生態用水、生活用水和農業用水。嚴格控制取用地下水。
按照“清污分流、分質處理、梯級利用”原則,設立完善的廢水收集、處理、回用系統。焦化酚氰廢水、含油廢水、乳化液廢水、酸堿廢水和含鉻廢水單獨收集處理,酚氰廢水不得外排。配套建設凈環、濁環廢水處理系統和全廠廢水處理站。
按照環境保護目標的敏感程度、水文地質條件采取分區防滲措施,提出有效的地下水監控方案。
第八條 遵照“資源化、減量化、無害化”原則,對固體廢物進行處理處置,采取有效措施提高綜合利用率。危險廢物的貯存和處理處置符合相關管理要求,焦油渣、瀝青渣、生化污泥和處理后的焦化脫硫廢液采用回配煉焦煤等措施綜合利用,回用過程不落地。燒結(球團)脫硫渣、高爐渣和預處理后的鋼渣立足綜合利用,做到妥善處置。
第九條 選用低噪聲工藝和設備,采取隔聲、消聲、減振和優化總平面布置等措施有效控制噪聲污染。
第十條 提出合理的環境風險應急預案編制要求和有效的環境風險防范及應急措施,納入區域環境風險應急聯動機制。重點關注煤氣、酸、堿、苯等風險物質儲運和使用環節的環境風險管控。焦化裝置配套建設事故儲槽(池)。
第十一條 廢氣、廢水排放滿足《煉焦化學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GB16171)、《鋼鐵燒結、球團工業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GB28662)、《煉鐵工業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GB28663)、《煉鋼工業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GB28664)、《軋鋼工業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GB28665)和《鋼鐵工業水污染物排放標準》(GB13456)要求。
廠界噪聲滿足《工業企業廠界環境噪聲排放標準》(GB12348)要求。固體廢物貯存、處置設施、場所滿足《一般工業固體廢物貯存、處置場污染控制標準》(GB18599)、《危險廢物貯存污染控制標準》(GB18597)及其修改單要求。大氣污染防治重點控制區的項目,滿足特別排放限值要求。地方另有嚴格要求的按其規定執行。
第十二條 改、擴建項目全面梳理現有工程的環保問題,提出“以新帶老”整改方案。
第十三條 關注苯并芘、二惡英、細顆粒物及其主要前體物的環境影響,關注特征污染物的累積環境影響,結合環境質量要求設定環境防護距離,提出環境防護距離內禁止布局新居民點的規劃控制要求。環境防護距離內已有居民集中區、學校、醫院等環境敏感目標的,提出可行的處置方案。
有環境容量的地區,項目建設運行后,環境質量仍滿足相應功能區要求。環境質量不達標區域,強化項目污染防治措施,并提出有效的區域污染物減排方案,改善環境質量。大氣污染防治重點控制區和大氣環境質量超標的城市,落實區域內現役源 2 倍削減替代,一般控制區 1.5 倍削減替代。
第十四條 按照國家和地方相關規定,提出項目實施后的環境監測計劃和環境管理要求。提出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控并與環保主管部門聯網的要求。按照環境監測管理規定和技術規范要求設計永久采樣口、采樣測試平臺和排污口標志。
第十五條 按相關規定開展信息公開和公眾參與。
第十六條 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編制規范,符合資質管理規定和環評技術標準要求
第二條 項目建設符合國家和地方環境保護的相關法律法規,符合落后產能淘汰的相關要求。實行鐵、鋼產能等量或減量置換,其中遼寧、河北、上海、天津、江蘇、山東等省(市)實行省內鐵、鋼產能等量或減量置換。不予批準未按期完成淘汰任務地區的項目。
第三條 項目符合國家和地方的主體功能區規劃、環境保護規劃、城市總體規劃、環境功能區劃及其他相關規劃要求,符合區域規劃環評和產業規劃環評要求。
不予批準選址在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和永久基本農田內的項目,不予批準選址在城市建成區、地級及以上城市市轄區內的新建、擴建項目。
第四條 采用資源利用率高、污染物產生量小的清潔生產技術、工藝和設備,單位產品的物耗、能耗、水耗、資源綜合利用和污染物排放量等指標達到清潔生產先進水平,京津冀、長三角、珠三角等區域的項目單位產品能耗達到國際先進水平。
統籌區域企業之間、鋼鐵企業內部資源綜合利用,實施循環經濟。新建焦爐同步配套建設干熄焦裝置。
第五條 污染物排放總量滿足國家和地方的相關控制指標要求,有明確的總量來源和具體的平衡方案。
不予批準超過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或未完成環境質量改善目標地區新增污染物排放的項目。
第六條 對有組織、無組織廢氣進行收集、控制與治理。料場、料堆采取防風抑塵措施,城市鋼廠及位于沿海、大氣污染防治重點控制區的項目采用密閉料場或筒倉,大宗物料采取封閉式皮帶運輸。
燒結(球團)焙燒煙氣全部收集并同步建設先進高效的脫硫、除塵和必要的脫硝設施。燒結、電爐工序采取必要的二惡英控制措施。
高爐、焦爐和轉爐煤氣凈化回收利用,其它廢氣及電爐冶煉煙氣進行收集并采取高效除塵措施。焦爐煙氣必要時配設硫化物和氮氧化物治理設施,軋鋼加熱爐和熱處理爐采用低氮燃燒技術,冷軋酸霧、油霧和有機廢氣采取凈化措施。
第七條 具備條件的地區,利用城市污水處理廠的中水、海水淡化水。取用地表水不得擠占生態用水、生活用水和農業用水。嚴格控制取用地下水。
按照“清污分流、分質處理、梯級利用”原則,設立完善的廢水收集、處理、回用系統。焦化酚氰廢水、含油廢水、乳化液廢水、酸堿廢水和含鉻廢水單獨收集處理,酚氰廢水不得外排。配套建設凈環、濁環廢水處理系統和全廠廢水處理站。
按照環境保護目標的敏感程度、水文地質條件采取分區防滲措施,提出有效的地下水監控方案。
第八條 遵照“資源化、減量化、無害化”原則,對固體廢物進行處理處置,采取有效措施提高綜合利用率。危險廢物的貯存和處理處置符合相關管理要求,焦油渣、瀝青渣、生化污泥和處理后的焦化脫硫廢液采用回配煉焦煤等措施綜合利用,回用過程不落地。燒結(球團)脫硫渣、高爐渣和預處理后的鋼渣立足綜合利用,做到妥善處置。
第九條 選用低噪聲工藝和設備,采取隔聲、消聲、減振和優化總平面布置等措施有效控制噪聲污染。
第十條 提出合理的環境風險應急預案編制要求和有效的環境風險防范及應急措施,納入區域環境風險應急聯動機制。重點關注煤氣、酸、堿、苯等風險物質儲運和使用環節的環境風險管控。焦化裝置配套建設事故儲槽(池)。
第十一條 廢氣、廢水排放滿足《煉焦化學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GB16171)、《鋼鐵燒結、球團工業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GB28662)、《煉鐵工業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GB28663)、《煉鋼工業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GB28664)、《軋鋼工業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GB28665)和《鋼鐵工業水污染物排放標準》(GB13456)要求。
廠界噪聲滿足《工業企業廠界環境噪聲排放標準》(GB12348)要求。固體廢物貯存、處置設施、場所滿足《一般工業固體廢物貯存、處置場污染控制標準》(GB18599)、《危險廢物貯存污染控制標準》(GB18597)及其修改單要求。大氣污染防治重點控制區的項目,滿足特別排放限值要求。地方另有嚴格要求的按其規定執行。
第十二條 改、擴建項目全面梳理現有工程的環保問題,提出“以新帶老”整改方案。
第十三條 關注苯并芘、二惡英、細顆粒物及其主要前體物的環境影響,關注特征污染物的累積環境影響,結合環境質量要求設定環境防護距離,提出環境防護距離內禁止布局新居民點的規劃控制要求。環境防護距離內已有居民集中區、學校、醫院等環境敏感目標的,提出可行的處置方案。
有環境容量的地區,項目建設運行后,環境質量仍滿足相應功能區要求。環境質量不達標區域,強化項目污染防治措施,并提出有效的區域污染物減排方案,改善環境質量。大氣污染防治重點控制區和大氣環境質量超標的城市,落實區域內現役源 2 倍削減替代,一般控制區 1.5 倍削減替代。
第十四條 按照國家和地方相關規定,提出項目實施后的環境監測計劃和環境管理要求。提出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控并與環保主管部門聯網的要求。按照環境監測管理規定和技術規范要求設計永久采樣口、采樣測試平臺和排污口標志。
第十五條 按相關規定開展信息公開和公眾參與。
第十六條 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編制規范,符合資質管理規定和環評技術標準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