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保護稅法》即將進入一審。目前而言,意見稿的修改需要考慮以下幾個方面的問題:環境保護稅的理論和實踐體系化的問題;環境保護稅到底包括哪些稅目;環境保護稅重點調節哪些重點監控產業;如何處理環境保護稅和排污權有償使用費的關系以及環境保護稅征收標準的統一和靈活性問題。
《環境保護稅法》一審在即 五大思考必不可少
《環境保護稅法》的設計,應當圍繞要達到的預期目的,開展體系構建和具體的規范設計工作。從目前來看,意見稿已進入全國人大常委會并作初步修改,進入一審、二審和三審后,將不斷作出修改。目前而言,意見稿的修改需要考慮以下幾個方面的問題。
一、制定必要性的再認識
《環境保護稅法》即將進入一審。有消息指出,2016年或者2017年初該法可能三審通過。盡管如此,針對此法制定的必要性,社會各方的看法仍然很不同。有相當多的人仍然堅持認為,排污收費可以解決目前的問題,為什么非要向西方學習,出臺環境保護稅法呢?而且最近十來年向西方學習的許多環境保護“經驗”,最終都因在中國水土不服而變形甚至作罷。為此,最好完善排污收費制度,而不是另起爐灶,推倒重來。我們認為,在依法行政的時代,作為一個經濟調控手段,費改稅是大勢所趨。如果在環境保護稅和排污收費之間做一個有效的銜接,開展費改稅的立法還是可以讓各方接受的。國務院法制辦公室2015年公開的《環境保護稅法》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征求意見稿)規定,稅額標準與現行排污費的征收標準基本一致。省級人民政府可以統籌考慮本地區環境承載能力、污染排放現狀和經濟社會生態發展目標要求,在規定的稅額標準上適當上浮應征污染物的適用稅額,并報國務院備案。可以看出,方案還是比較穩妥的。我們認為,考慮了過渡期的風險,做好了銜接,制定《環境保護稅法》可以達到以下幾個效果:
一是形成統一各環境保護稅費的體系和框架,克服目前環境保護稅收和費用征收的零散和不系統的現象。這個體系和框架可以明確征收的思路、邏輯、范圍、對象、基本原則、主要制度,這種邏輯的統一和協調有助于生態文明的建設和改革。
二是統一征收的范圍、對象、方法和規范,有利于征收的規范化、制度化和程序化,防止違規減免或者加重企業負擔的現象。一些人指出,費改稅后,環境保護部門權力減小,部門利益減小,配合稅務部門征稅的積極性會不足。我們認為,有地方政府的統一協調和征稅考核,這一現象應不足為慮。
三是加強征收的力度,為國家環保投資提供充足的資金來源,利于環境保護稅收資金的集中和規范使用,發揮其環境保護作用,防止地方各級環境保護部門違法支出排污費的現象。環境稅和排污費都應專款專用,但現在的排污費的征收和使用在地方仍然很不規范。在現實中,很多地方的環保部門仍然靠收排污費來發工資,甚至發機關工作人員的工資,原因是地方政府的撥款根本不夠。如果制定《環境保護稅法》,環境稅就由稅務部門去征收,環保部門負責協同征收,這一現象可以避免。費改稅后,環境稅直接進入國庫,其使用由國家法律予以規范,環保部門就不能拿來發工資了。如果環保部門的機構仍然龐大,就很難運行下去。
四是通過經濟手段來保護環境,如稅率根據經濟形勢適度調整,采取中央與地方分稅的機制,有利于調動各方面的積極性,形成經濟發展與環境保護相協調的局面。基于以上優勢,“十二五”規劃提出“完善資源環境稅費制度”,十八屆三中全會決定提出“推動環境保護費改稅”,《生態文明體制改革總體方案》提出“加快推進環境保護稅立法”,“十三五”規劃提出“開征環境保護稅”。環境保護稅的法制化已是箭在弦上,環境成本在國家環境法治的一體化考量之下正計入企業成本,促使企業主動追求節能減排,加速環保投資,即通過環境保護稅收調整產業結構,加速產業優勝劣汰,淘汰落后與僵尸企業,促進產業經濟高質量、有效益的發展。
《環境保護稅法》一審在即 五大思考必不可少
《環境保護稅法》的設計,應當圍繞要達到的預期目的,開展體系構建和具體的規范設計工作。從目前來看,意見稿已進入全國人大常委會并作初步修改,進入一審、二審和三審后,將不斷作出修改。目前而言,意見稿的修改需要考慮以下幾個方面的問題。
一、制定必要性的再認識
《環境保護稅法》即將進入一審。有消息指出,2016年或者2017年初該法可能三審通過。盡管如此,針對此法制定的必要性,社會各方的看法仍然很不同。有相當多的人仍然堅持認為,排污收費可以解決目前的問題,為什么非要向西方學習,出臺環境保護稅法呢?而且最近十來年向西方學習的許多環境保護“經驗”,最終都因在中國水土不服而變形甚至作罷。為此,最好完善排污收費制度,而不是另起爐灶,推倒重來。我們認為,在依法行政的時代,作為一個經濟調控手段,費改稅是大勢所趨。如果在環境保護稅和排污收費之間做一個有效的銜接,開展費改稅的立法還是可以讓各方接受的。國務院法制辦公室2015年公開的《環境保護稅法》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征求意見稿)規定,稅額標準與現行排污費的征收標準基本一致。省級人民政府可以統籌考慮本地區環境承載能力、污染排放現狀和經濟社會生態發展目標要求,在規定的稅額標準上適當上浮應征污染物的適用稅額,并報國務院備案。可以看出,方案還是比較穩妥的。我們認為,考慮了過渡期的風險,做好了銜接,制定《環境保護稅法》可以達到以下幾個效果:
一是形成統一各環境保護稅費的體系和框架,克服目前環境保護稅收和費用征收的零散和不系統的現象。這個體系和框架可以明確征收的思路、邏輯、范圍、對象、基本原則、主要制度,這種邏輯的統一和協調有助于生態文明的建設和改革。
二是統一征收的范圍、對象、方法和規范,有利于征收的規范化、制度化和程序化,防止違規減免或者加重企業負擔的現象。一些人指出,費改稅后,環境保護部門權力減小,部門利益減小,配合稅務部門征稅的積極性會不足。我們認為,有地方政府的統一協調和征稅考核,這一現象應不足為慮。
三是加強征收的力度,為國家環保投資提供充足的資金來源,利于環境保護稅收資金的集中和規范使用,發揮其環境保護作用,防止地方各級環境保護部門違法支出排污費的現象。環境稅和排污費都應專款專用,但現在的排污費的征收和使用在地方仍然很不規范。在現實中,很多地方的環保部門仍然靠收排污費來發工資,甚至發機關工作人員的工資,原因是地方政府的撥款根本不夠。如果制定《環境保護稅法》,環境稅就由稅務部門去征收,環保部門負責協同征收,這一現象可以避免。費改稅后,環境稅直接進入國庫,其使用由國家法律予以規范,環保部門就不能拿來發工資了。如果環保部門的機構仍然龐大,就很難運行下去。
四是通過經濟手段來保護環境,如稅率根據經濟形勢適度調整,采取中央與地方分稅的機制,有利于調動各方面的積極性,形成經濟發展與環境保護相協調的局面。基于以上優勢,“十二五”規劃提出“完善資源環境稅費制度”,十八屆三中全會決定提出“推動環境保護費改稅”,《生態文明體制改革總體方案》提出“加快推進環境保護稅立法”,“十三五”規劃提出“開征環境保護稅”。環境保護稅的法制化已是箭在弦上,環境成本在國家環境法治的一體化考量之下正計入企業成本,促使企業主動追求節能減排,加速環保投資,即通過環境保護稅收調整產業結構,加速產業優勝劣汰,淘汰落后與僵尸企業,促進產業經濟高質量、有效益的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