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件浮出水面
在商品期貨交割過程中,參與交割客戶需要嚴格遵照交易所規則辦理交割手續。目前國內三大商品交易所均只允許法人客戶參與交割,交割產品都是完稅商品,按照交割結算價進行交割,賣方需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增值稅專用發票是由國家稅務總局監制設計印制,只限于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領購使用,既作為納稅人反映經濟活動中的重要會計憑證又是兼記銷貨方納稅義務和購貨方進項稅額的合法證明。交割中的空頭(賣方)需要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對空頭來說,壓低合約價格,可以減少增值稅專用發票開票金額,少納增值稅;反之,對于交割中的多頭(買方)來說,提高合約價格,可以取得更大金額(虛高)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作為進項稅可以抵扣未來的銷項支出。在交割環節,有個別客戶動起了小心思,打起了歪腦筋,通過違法違規手段操縱或影響交割結算價,以便在交割時少納或多計增值稅,達到避稅的目的。
三個案例無法一一詳敘,在此以其中一個案例為例說明情況。2012年8月,A公司持有580手多頭“焦炭1209”合約。由于每個賬戶只能交割300手,該公司在進入交割月前轉移300手到B集團賬戶,讓其幫助交割。2012年9月,A公司在四個交易日分四次與上海T公司進行約定交易“焦炭1209”合約,每次成交20手。經計算,兩者間的成交量占該合約9月所有成交量的96%。鑒于“焦炭1209”合約交割結算價為9月所有成交價格的加權平均價,該行為影響了該合約的交易量和交割結算價,涉案賬戶的交易導致“焦炭1209”合約最終交割結算價上漲了3.1%。A公司的操縱行為提高了“焦炭1209”交割價(增值稅發票價),從而使得A公司、B集團合計持有的580手“焦炭1209”合約交割結算價多計進項增值稅38.8萬元。
案件中的交易行為違反了《期貨交易管理條例》第四十三條關于禁止操縱期貨交易價格的規定,構成《期貨交易管理條例》第七十四條所述操縱期貨交易價格、期貨交易量的違法行為。證監會根據當事人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與社會危害程度,對A公司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38.8萬元,并處以38.8萬元罰款;對陳某給予警告,并處以3萬元罰款;對蘇某給予警告,并處以1萬元罰款。
嚴厲查處操縱或影響交割結算價行為
三起案件中,涉案人員均是采用違法違規手段擾亂交割業務和正常的市場秩序。在實施違法違規操作的過程中,涉案人員心存僥幸,自認為手段高明,以為涉案金額小,分倉操作不易被人察覺。但“天網恢恢、疏而不漏”,交易所將持續加強一線監管,從嚴查處操縱或影響交割結算價等違規行為,維護市場穩健運行,保護投資者權益。
有業內專家提示產業投資者,第一,交割月期貨價格走勢通常會貼近現貨價格,通過人為操作產生差異,嚴重影響了期貨的價格發現功能,是嚴重的違規行為。耍小聰明,通過違規交易操縱或影響價格來避稅,必然會被有關部門查處,得不償失。第二,交易所對于每個賬戶可交割商品數量的限制是經過充分調研、廣泛聽取市場意見后制定的,利用分倉來規避交割限額,影響市場公平。第三,交易所實行套期保值制度,對于產業客戶,可以通過申請套期保值等形式滿足其交割需求。第四,很多市場參與者可能存在僥幸心理,認為交易所會抓大放小,然而,及時查處是交易所的監管職責所在,再小的違規行為都是不被允許的。證監會和交易所將一如既往,持續對各類違法違規行為進行嚴密排查、嚴肅處理。(來源:中國證券報 本報記者 王朱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