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國家發展改革委8月28日消息,為進一步提升煤炭供給體系質量,推動煤炭行業“上大壓小、增優減劣”和產業結構調整,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自然資源部、生態環境部、國家能源局、國家煤礦安監局研究制定了《30萬噸/年以下煤礦分類處置工作方案》。
方案指出,目標通過三年時間,力爭到2021年底全國30萬噸/年以下煤礦數量減少至800處以內,華北、西北地區(不含南疆)30萬噸/年以下煤礦基本退出,其他地區30萬噸/年以下煤礦數量原則上比2018年底減少50%以上。
方案要求,各地不得以任何形式核準(審批)建設規模低于30萬噸/年煤礦,其中晉陜蒙寧等4個地區不得低于60萬噸/年。截至2018年底煤礦產能公告以外的煤礦原則上不再保留或升級改造,確需保留或升級改造的要核實該煤礦已有立項批復和證照情況,凡審批程序、證照發放不符合相關規定的,不予升級改造或保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