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貫徹落實《環境保護法》,進一步規范排污許可證的核發和管理,環境保護部組織起草了《排污許可證管理暫行辦法》(征求意見稿)。該辦法共四章、三十七條,第一章“總則”主要是規定適用范圍、許可事項、實施主體、分級管理等方面的規定。第二章“申請與核發”主要是規定排污許可證的申領范圍、許可條件、許可內容、受理流程、審核流程、載明事項等內容。第三章“管理和監督”主要規定了持證排污單位的義務以及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為了實現對排污單位的監管所能采取的主要控制措施。第四章“附則”主要規定了分階段實施計劃、文本格式、新老許可證實施期限的銜接等。現就該辦法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公眾可通過電子郵件(發至zlszhc@126.com)及傳真(010-66556862)方式對該辦法征求意見稿提出意見,意見征求截至2014年12月5日。 附件:1、排污許可證管理暫行辦法(征求意見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