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在“2015中達環境法論壇”上,一位環保部官員透露,一個生態文明體制改革的“1+6”的改革方案“組合拳”正在研究編制當中,其中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試點方案即將出臺。據該方案要求,當生態環境受到損害時,地方政府將對環境損害提起訴訟。但是,政府部門提起的訴訟和此前的公益訴訟存有所區別。
環境賠償試點方案出臺在即 地方政府將有權起訴
“今年上半年以來,按照中央的部署,我們搞了一個‘1+6’的改革方案,也是組合拳,包括黨政領導終身追究、生態文明體制改革總體方案,以及馬上會出的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試點方案等。”
近日,在由臺達環境與教育基金會主辦、中國政法大學民商經濟法學院環境資源法研究所承辦的“2015中達環境法論壇”上,一位環保部官員作如上表述。
該環保部官員稱,根據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改革試點方案要求,當生態環境受到損害時,地方政府將對環境損害提起訴訟。但是,政府部門提起的訴訟和此前的公益訴訟存在差異。一旦方案出臺實施,將是今年以來,繼環保組織、檢察機關后,第三個在環境損害賠償中具有起訴權的部門。
損害評估地方表現消極
2014年,全國共發生突發環境事件471起,雖然較2013年減少241起,但是,從近十年突發環境事件的數量上看,數量巨大的現實并沒有徹底改變。
上述環保部官員說:“突發環境事件進入了高發、頻發期,近年數量在往下降,是因為關于重大和一般性環境突發事件劃分標準的部門規章作了修改,只是納入環保部統計的數量減少了,但是,絕對量沒有減少。”同時,值得注意的是,在每一個突發環境事件的背后,都需要一份突發環境事件損害評估報告作為支撐。
有業內專家認為,生態環境損害評估制度甚至是一些環境追責、懲處的基礎前提,否則,很多的方案和法律將難以落地。
但是,在生態環境損害評估方面,仍然遭遇了重重難題。環保部官員介紹,天津港“8·12”事故發生以來,環保部正在做兩項工作,一個是后期環境監測,一個是中長期的生態環境損害評估,但是,這個損害評估怎么做,目前遇到了很多困惑。
根據新環保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工作結束后,有關人民政府應當立即組織評估事件造成的環境影響和損失,并及時將評估結果向社會公布。
“按照現行的法律法規,我們政府做的突發環境事件損害評估報告的目的主要是行政處罰、事件定級、追究政府有關人員的責任。”該環保部官員說,由于涉及到對地方政府追責問題,地方政府對生態環境損害評估工作并不重視,隨著追責力度越來越大,導致了部分地方對這項工作特別消極。對此,天津大學法學院院長孫佑海認為,對生態環境的損害測算沒有一個統一的標準,作為地方政府不會愿意把生態損害評估做得太大。
政府將成環境損害原告
多年來,生態環境損害評估方面,一直存在著立法不完善、地方政府不重視、評估要求難落實、評估質量參差不齊等多方面問題。針對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中的諸多問題,環境損害賠償制度建設要求更加強烈,推進步伐也在不斷加快。
十八屆三中全會提出,建設生態文明,必須建立系統完整的生態文明制度體系,實行最嚴格的源頭保護制度、損害賠償制度、責任追究制度,完善環境治理和生態修復制度,用制度保護生態環境。
與此同時,在生態文明體制改革的“1+6”改革方案中,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試點方案作為六大配套方案之一被列入其中。今年8月,環保部稱,環保部已牽頭編制完成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改革試點方案,并正對一些地方開展生態環境損害鑒定評估工作。9月17日,環保部副部長翟青在國新辦新聞發布會上表示,生態環境損害賠償,2017年之前搞試點,通過試點探索建立生態環境損害以后怎么賠償的問題,2018年之后在全國試行。
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試點方案即將出臺,環保部官員介紹,按照《物權法》,國務院作為國有財產所有權行使部門,當生態資源等國家財產受到損害時,如何授權地方政府獲得相應賠償,試點方案中將解決這個問題。“根據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改革試點方案要求,當生態環境受到損害時,地方政府將對環境損害提起訴訟。”上述環保部官員說。
此外,該環保部官員建議,對有關部門不按照相關規定開展評估的,應有救濟措施;需要建立一部關于損害評估的條例,加強對地方政府的約束力;建議協調相關法律、制度和政策之間的關系,避免出現部門之間法律政策“打架”;進一步完善相關技術規范的體系等。
環境賠償試點方案出臺在即 地方政府將有權起訴
“今年上半年以來,按照中央的部署,我們搞了一個‘1+6’的改革方案,也是組合拳,包括黨政領導終身追究、生態文明體制改革總體方案,以及馬上會出的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試點方案等。”
近日,在由臺達環境與教育基金會主辦、中國政法大學民商經濟法學院環境資源法研究所承辦的“2015中達環境法論壇”上,一位環保部官員作如上表述。
該環保部官員稱,根據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改革試點方案要求,當生態環境受到損害時,地方政府將對環境損害提起訴訟。但是,政府部門提起的訴訟和此前的公益訴訟存在差異。一旦方案出臺實施,將是今年以來,繼環保組織、檢察機關后,第三個在環境損害賠償中具有起訴權的部門。
損害評估地方表現消極
2014年,全國共發生突發環境事件471起,雖然較2013年減少241起,但是,從近十年突發環境事件的數量上看,數量巨大的現實并沒有徹底改變。
上述環保部官員說:“突發環境事件進入了高發、頻發期,近年數量在往下降,是因為關于重大和一般性環境突發事件劃分標準的部門規章作了修改,只是納入環保部統計的數量減少了,但是,絕對量沒有減少。”同時,值得注意的是,在每一個突發環境事件的背后,都需要一份突發環境事件損害評估報告作為支撐。
有業內專家認為,生態環境損害評估制度甚至是一些環境追責、懲處的基礎前提,否則,很多的方案和法律將難以落地。
但是,在生態環境損害評估方面,仍然遭遇了重重難題。環保部官員介紹,天津港“8·12”事故發生以來,環保部正在做兩項工作,一個是后期環境監測,一個是中長期的生態環境損害評估,但是,這個損害評估怎么做,目前遇到了很多困惑。
根據新環保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工作結束后,有關人民政府應當立即組織評估事件造成的環境影響和損失,并及時將評估結果向社會公布。
“按照現行的法律法規,我們政府做的突發環境事件損害評估報告的目的主要是行政處罰、事件定級、追究政府有關人員的責任。”該環保部官員說,由于涉及到對地方政府追責問題,地方政府對生態環境損害評估工作并不重視,隨著追責力度越來越大,導致了部分地方對這項工作特別消極。對此,天津大學法學院院長孫佑海認為,對生態環境的損害測算沒有一個統一的標準,作為地方政府不會愿意把生態損害評估做得太大。
政府將成環境損害原告
多年來,生態環境損害評估方面,一直存在著立法不完善、地方政府不重視、評估要求難落實、評估質量參差不齊等多方面問題。針對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中的諸多問題,環境損害賠償制度建設要求更加強烈,推進步伐也在不斷加快。
十八屆三中全會提出,建設生態文明,必須建立系統完整的生態文明制度體系,實行最嚴格的源頭保護制度、損害賠償制度、責任追究制度,完善環境治理和生態修復制度,用制度保護生態環境。
與此同時,在生態文明體制改革的“1+6”改革方案中,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試點方案作為六大配套方案之一被列入其中。今年8月,環保部稱,環保部已牽頭編制完成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改革試點方案,并正對一些地方開展生態環境損害鑒定評估工作。9月17日,環保部副部長翟青在國新辦新聞發布會上表示,生態環境損害賠償,2017年之前搞試點,通過試點探索建立生態環境損害以后怎么賠償的問題,2018年之后在全國試行。
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試點方案即將出臺,環保部官員介紹,按照《物權法》,國務院作為國有財產所有權行使部門,當生態資源等國家財產受到損害時,如何授權地方政府獲得相應賠償,試點方案中將解決這個問題。“根據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改革試點方案要求,當生態環境受到損害時,地方政府將對環境損害提起訴訟。”上述環保部官員說。
此外,該環保部官員建議,對有關部門不按照相關規定開展評估的,應有救濟措施;需要建立一部關于損害評估的條例,加強對地方政府的約束力;建議協調相關法律、制度和政策之間的關系,避免出現部門之間法律政策“打架”;進一步完善相關技術規范的體系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