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提高酒鋼集團公司資金使用效率、控制資金風險、保障資金需求,近日,酒鋼制定下發《酒泉鋼鐵(集團)有限責任公司資金管理制度》(以下稱《制度》)。
《制度》從銀行賬戶管理與資金歸集、現金與票據管理、資金預算管理、資金收付管理、債務融資與擔保管理、違規責任等方面,進一步規范了集團公司及其所屬分公司、子公司、專業中心、控股公司和實際控制公司、控股公司再投資的各級子公司的資金管理。
《制度》明確,集團公司資金管理遵循集中統一原則、安全效益原則、有償使用原則、逐級管理原則。集團公司財務主管部門負責集團資金管理制度的建立、實施和修訂,對集團成員單位資金管理進行指導、監督,對成員單位違反資金管理要求進行考核,是集團資金統一管理的責任主體,對成員單位資金有調度權。財務公司是以加強集團資金集中管理和提高集團資金使用效率為目的,為集團成員單位提供財務管理服務的非銀行金融機構;在集團公司財務主管部門的指導和監督下落實資金集中管理要求;按國家監管規定運營集中管理的資金,為集團公司及成員單位提供結算、信貸、融資及財務顧問、代理等金融服務。成員單位執行集團公司資金管理相關制度,健全本單位資金管理制度,規范本單位內部資金管理。
原《酒泉鋼鐵(集團)有限責任公司資金管理制度》(酒制〔2014〕115號)、《酒泉鋼鐵(集團)有限責任公司關于印發資金管理制度補充規定的通知》(酒制〔2017〕23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