圍繞防治大氣污染、改善空氣質量這一目的,條例草案明確本省行政區域內實施環境空氣質量改善目標責任制度和考核評估制度,推動空氣質量達標管理,并要求將空氣質量改善目標完成情況作為對有關部門及其負責人考核評估的重要依據。
省環保廳廳長陳蒙蒙說,江蘇省大氣污染已進入復合型污染階段,以灰霾為表征的細顆粒物(PM2.5)污染日益嚴重,成為社會關注的重點問題;夏秋季節光化學煙霧污染發生頻繁;酸雨污染呈現出由原來的硫酸型逐漸向硫氮混合型轉變的趨勢。
分析污染源頭,江蘇省二產總產值占GDP的比重長期保持在50%左右,2012年,江蘇省火電、水泥、鋼鐵等重點行業產能穩居全國前三,單位地區生產總值能耗高于北京、廣東、上海和浙江,約為美國的3倍、歐盟的4倍、日本的8倍;單位國土面積煤炭消耗量高于山東、河北、浙江、廣東;近10年來江蘇省城市化發展迅速,機動車保有量增長了406%,施工工地面積增長了5倍。
治理跟不上排放、削減跟不上增長,面對這樣的現狀,僅有“治理”遠遠不夠。“條例貫徹《大氣污染防治行動計劃》的精神,明確要求大氣污染防治應當將產業結構調整、能源結構調整、燃煤總量控制、城市規劃與布局等控源措施與污染治理措施有機結合。”陳蒙蒙說。
條例草案明確了多項重大制度。
空氣質量達標管理制度。圍繞防治大氣污染、改善空氣質量這一目的,條例草案明確本省行政區域內實施環境空氣質量改善目標責任制度和考核評估制度,推動空氣質量達標管理,并要求將空氣質量改善目標完成情況作為對有關部門及其負責人考核評估的重要依據。
大氣污染物排放許可證管理制度。陳蒙蒙說,實行嚴格的排污許可制度是歐美國家對工業源管理的最重要手段。禁止無證或違反許可證規定排放大氣污染物。
大氣污染防治方面,實施煤炭總量控制,逐步實現燃煤總量負增長;省內的企業應當采用資源能源利用效率高、污染物排放量少的生產工藝設備和最佳實用技術;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將按照減量替代、總量減少的原則進行審批;高污染工業項目的新建、擴建將被禁止,現有高污染工業項目將在規定期限內調整退出;除工業園區(工業集中區)以外,將不得新建、擴建排放惡臭污染物的工業類建設項目。
針對江蘇省化工園區數量多、分布廣,以及江河湖網密布、內河船運發達等特點,條例草案要求,產生含揮發性有機物廢氣的生產經營活動需密閉,并收集廢氣;規定石油、化工及其他生產和使用有機溶劑的企業應當建立泄露檢測與修復制度。
餐飲項目也有約束。居民住宅樓等非商用建筑內,沒有專用煙道的商住綜合樓,商住綜合樓內與居住層相鄰的樓層,禁止新建、擴建餐飲項目。
條例草案處罰力度不小。陳蒙蒙說,相比已經出臺法規的兄弟省市,江蘇具有“先進性”,目的是為了提高違法成本,使排污成本高于治理成本。比如,無排污許可證排放污染物的,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排污,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未按照排污許可證的規定排放污染物的,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由環境保護行政部門吊銷排污許可證。